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犯罪

前文,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实名举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涉嫌组织诈骗国家财政资金罪、冒充中央军委招摇撞骗罪。本文,重点实名举报它们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犯罪行为。盼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
2022 年4月23日,官办发证机构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针对民办发证机构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联合20多家官办发证机构,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规定,冒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网站的二级域名,建立2个所谓的“山寨证书”栏目,集中发表74篇侵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名誉权的文章。同时,动员全国各地人社厅(局)、300多家知名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转载或发表造谣、抹黑JYPC的侵权文章1200余篇。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系统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造谣诬陷引发的舆情,造成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11.4090万元,给JYPC合作院校及培训机构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在数亿元以上。目前,直接经济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第221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第221条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必须严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声明和专栏文章中,使用“假”“骗”“山寨”“国家不认可”“扰乱了我国技能人才评价市场秩序”等定性词汇,与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合法合规的事实不符,捏造和散布的虚假信息已经严重损害了英才集团26年来建立起的商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并造成了重大损失。
持续性的官谣侵权事件,严重破坏了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打着人社部、国务院、中央军委旗号,从事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冒充军委招摇撞骗、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违法犯罪活动,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