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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社厅厅长沙广华涉嫌滥用职权抹黑民营企业

2025-09-09 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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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沙广华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了下属两家发证机构:黑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的垄断利益,公然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奉若神明,将事业单位当作政府机关,以其所谓“声明”为圣旨,公然使用“假、山寨、国家不认可、扰乱市场秩序”等侮辱性语言,对合法合规的民办发证机构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和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进行造谣抹黑,并美其名曰“履行职务行为”。

这场以行政权力为武器、以垄断利益为终点的闹剧,不仅暴露了沙广华之流对法治的漠视,更彰显了权力任性下的傲慢与猖狂。

 

01
身份混淆?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基本区别

 

根据官网资料,沙广华作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是正规行政编制人员。

沙广华厅长的行为首先折射出的是对法律与体制认知的严重错位。在基本行政管理概念上就出现了严重混淆。

机关单位与事业单位存在本质区别。机关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而事业单位则是以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不具备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本质上是事业单位,并非政府行政机关,其职能在于服务而非管辖,在于执行而非立法。

然而,在沙广华厅长的权力叙事中,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的界限被有意模糊,官办机构的身份被异化为权力寻租的护身符。这种将事业单位“机关化”的操作,不仅是对中国行政体制架构的无知,更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公然嘲弄。

 

02
名誉侵权?JYPC的合法性与官方调查结果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的内设机构,已合法经营26年。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JYPC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不罚〔2023〕00001号),明确认定JYPC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发布虚假广告不成立。

该决定书也没有认定JYPC使用“全国”“职业资格”“国徽”违规。这意味着官方调查并未支持人社部门对JYPC的指控。

沙广华厅长竟以“履行职务”为名,行诋毁竞争主体之实。职业资格认定本应是为市场筛选人才、为行业树立标准的公正行为,然而在黑龙江省人社厅的运作下,却沦为排除异己、巩固垄断的工具。其转发的声明中充斥着“假”“山寨”等主观性、侮辱性言辞,完全背离了政府机构应有的客观、中立、严谨立场。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披上“职务行为”的外衣,任何官员都可以肆意对市场主体进行道德审判和舆论定罪?

 

03
双重标准?认证行业的垄断与打压

 

人社部门一边打压JYPC这样的民营机构,一边自己却陷入违规操作丑闻。据报道,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规使用政府网站域名。

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osta.mohrss.gov.cn)竟然没有备案,却被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违规使用。

更令人震惊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人社部门备案过的许多“嫡系”机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职业技能鉴定”这一项,却在全国范围内滥发证书。这种双重标准行为和行业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这场针对JYPC的围剿,表面上是所谓“规范市场秩序”的正义之举,实则是赤裸裸的权力保护主义。当行政权力与垄断利益结成同盟,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便荡然无存。沙广华厅长及其主导的黑龙江省人社厅,不是以培育健康市场环境为己任,而是以扼杀竞争、维护既得利益为目标,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与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04
法治失守?权力任性的背后

 

沙广华作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拥有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治教育专业学历背景和多年行政经验,不可能不知道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区别,也不可能不了解基本法律法规。

沙广华的这种权力任性行为可能涉及多方面原因:或是为了维护部门利益和垄断格局;或是漠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或是认为“官位”即意味着“正确”,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无论哪种原因,都反映出在沙广华眼中,权力观念仍然凌驾于法治观念之上。这与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的“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精神背道而驰。

法律面前本应人人平等,但当一家民营机构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器时,这种平等往往难以实现。

我们不能不问:当一名厅级官员公然将事业单位奉为政府机关,当一项本应服务大众的职能异化为利益集团的打手,这究竟是能力的欠缺,还是道德的沦丧?是个体的昏聩,还是制度的纵容?沙广华厅长的行为,既暴露了其对法律常识的无知,更彰显了其对权力边界的不敬畏。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这种“权大于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无疑是对改革进程的莫大讽刺。

 

05
垄断狂欢?滥用职权的反思

 

沙广华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仅混淆了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基本概念,更可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权力只有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才能真正服务于民而不是伤害于民。权力的傲慢终将在法治的阳光下无所遁形,而历史的裁判必将公正地记录下每一个滥用职权的行为。江苏省人社厅厅长朱从明、黑龙江省人社厅厅长沙广华、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吴礼舵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权力任性下的垄断狂欢,还能维持多久?

 
呼吁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对此事予以高度重视,彻查其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问题,还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还社会一个公正法治的答案。对于那些以权谋私、恃强凌弱的官员,必须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否则,“法治中国”的承诺将在这些荒唐闹剧中逐渐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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